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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被 告 王崇安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設在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