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6號原 告 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被 告 高啟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另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及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交還文件等事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自應審酌原告本件倘勝訴所獲得之利益,惟原告並未陳明在卷,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揆諸上開規定,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