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6號上 訴 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請求交還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