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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4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被 告 嚴彩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前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調解不成立,嗣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之同年4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759,450元,經本院107年度補字第297號裁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原告已如數繳納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件、補費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95頁、補字卷第85-87頁)。依首揭規定,原告所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得扣抵本件訴訟之裁判費,是本件有溢繳訴訟費用1,000元之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