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7號原 告 歐文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南分署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出租或出售之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為10.51 平方公尺,公告地價為78,300元,依此計算其價額為822,933 元【計算式:78,300×10.51 =822,933 】,故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2,93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原告僅繳納4,000 元,尚需補繳5,03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