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舜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2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