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舜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873 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