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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原 告 陸意德

陸意森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被 告 黃開榮

吳素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開庭時說明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之目的為何?是否為被告之義務?若是,於法律上分類是屬於何種義務性質(即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並附具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