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原 告 陸意德
陸意森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被 告 黃開榮
吳素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開庭時說明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之目的為何?是否為被告之義務?若是,於法律上分類是屬於何種義務性質(即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並附具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