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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林義榮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群雄等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倘遺囑內容為關於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抗告人就確認該遺囑真正所有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遺囑之內容係就臺南市○○區○○段417、417之1、417之2、417之

3、417之4地號土地為分配,並未及於祖厝房屋,且係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前開土地依原告於107年7月3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見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函)計算,總價額為196,313,457元,原告依系爭遺囑可分得之比例為2.19甲中之0.4甲(比例約10000分之1826),其價額為35,846,837元(196,313,457元1826/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4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不足326,48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