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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林○榮被 告 林○雄

林○雄林○貞林○麗林○泰林○梅林○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107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雖主張本件僅就祖厝為訴訟標的而確認系爭遺囑真正云云,惟核諸前開遺囑內容係就土地為分配,並未及於祖厝房屋,是原告前開主張,並無足採,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