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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榮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林○雄等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