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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抗 告 人 林○榮相 對 人 林○雄

林○雄林○貞林○麗林○泰林○梅林○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裁定不服,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