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信良被 告 賓展汽車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盧宏仁被 告 慶賓汽車企業行兼法定代理 盧宏仁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載之事實,為言詞辯論之準備,有命被告提出答辯狀(繕本或影本應直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及答辯狀應記載事項,應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