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 曾陳程
曾永賢曾麗鳳被上 訴 人 黃聖峯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0,9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19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