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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 曾陳程

曾永賢曾麗鳳被上 訴 人 黃聖峯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0,9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19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