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陳建豪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林佩璇律師被 告 魯芸秀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被 告 許金盆
陳旭坤王瓊珮王幸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王翊瑋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訟代理人林佩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