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 陳建豪被上訴人 魯芸秀
許金盆陳旭坤王瓊珮王幸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9,3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