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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李朝塘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被 告 老船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禎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主文第一項末增列:「並應將座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號建物內之附屬設施分離式冷氣壹台交還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而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就原告請求被告「交還座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000號建物內之附屬設施分離式冷氣1台」之部分,判決已經辯論終結,惟判決主文有脫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