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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喬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武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申請續租國有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15,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6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