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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蔡玉鳳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惠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1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0,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2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