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相 對 人 神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緯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業處」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