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綠森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紹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9,09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9,409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