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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 告 黃正園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被 告 高啓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62,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3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