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 告 黃正園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被 告 高啓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59,396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7年10月22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