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 告 黃宗元送達代收人 孟小華前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恒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恒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0,1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23,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0,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0,1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