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 告 黃宗元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李恒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1,541,110 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540,610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