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枝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75,650元,未具繳納上訴裁判費用70,998元。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