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 告 麻豆奉天宮法定代理人 林順日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被 告 陳郭絨
陳平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嘉偉被 告 陳靜儀
陳欣怡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廷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陳明其就下列事項之主張為何:
在原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合併分割後,繼承未發生前,陳財得名下分割後同段78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8800分之115137、同段782之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中,屬於原告借名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何?屬於陳財得私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何?暨其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