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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武雄等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2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