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南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6,4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