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 訴 人 蔡詩婷
蔡詩潔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麗花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51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