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王政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