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和順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馥菱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裁判案由:給付買賣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