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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攤位及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重抗字第26號裁定核定為6,633,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65,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