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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顯現之意思,漏未於主文諭知;或主文已予諭知,而於理由中未說明者,亦可更正(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7號裁定可參)。

二、查,本院107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本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且上開民事判決之理由中業已詳細說明

主文之意思,上開民事判決主文之意思即為理由中顯現之意思,並無理由中顯現之意思,漏未於判決主文諭知,或主文已予諭知,而於理由中未說明之情形存在。至聲請人雖主張上開民事判決內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判決表示之內容,未能明確表示法院本來之意思而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聲請人聲請更正之內容等語。惟查,本院認為上開民事判決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9所示判決表示之內容,業已明確表達本院本來之意思,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判決表示之內容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9所示聲請人聲請更正之內容所欲表示之意思,並無不同,應無未能明確表示法院本來意思之顯然錯誤情事存在。從而,上開民事判決應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附表編號 記載之出處 判決表示之內容 聲請人聲請更正之內容 1 主文第2項 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各應給付如附表十之一所示授權人各如附表十之一所示董事應給付金額、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監察人應給付金額、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十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各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各應給付如附表十之一所示授權人各如附表十之一所示董事應給付金額、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監察人應給付金額、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十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2 主文第6項(民事聲請更正判決狀第8頁誤載為第5項) 如附表一編號二至編號五所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各應給付如附表十之二至如附表十之五所示授權人各如附表十之二至如附表十之五所示董事應給付金額、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監察人應給付金額、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十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如附表一編號二至編號五所示各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各應給付如附表十之二至如附表十之五所示授權人各如附表十之二至如附表十之五所示董事應給付金額、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監察人應給付金額、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十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3 事實及理由乙、肆、五、㈢、6. 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已撤回監察人、會計師、會計主管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財務報告,各應負6%、4%、3%、3%、2%、1%之賠償責任為適當。 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已撤回監察人、會計師、會計主管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財務報告,各應負6%、4%、3%、3%、2%、1%之賠償責任為適當。 4 事實及理由乙、肆、五、㈢、7. 經依前述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各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財務報告應負賠償責任之比例計算結果,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各應賠償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授權人如附表十之一至十之五所示董事應給付金額、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監察人應給付金額、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經依前述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各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財務報告應負賠償責任之比例計算結果,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各應賠償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授權人如附表十之一至十之五所示董事應給付金額、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監察人應給付金額、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5 附表十之一 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董事應給付金額 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各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各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6 附表十之二 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董事應給付金額 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各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各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各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各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各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各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7 附表十之三 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董事應給付金額 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各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各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各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各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各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各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8 附表十之四 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董事應給付金額 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各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各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各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各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4示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各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各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9 附表十之五 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董事應給付金額 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各獨立董事應給付金額 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各監察人應給付金額 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各會計主管應給付金額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2: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各董事應負責任比例6%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各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各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註5: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各會計主管應負責任比例1%計算。

裁判日期: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