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蘇國明即淼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淼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公司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陳報聲請人就任淼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以民國106年5月23日南院崑民映106年度司司字第2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於106年4月17日清算完結。經清算後,淼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總資產為新台幣(下同)79,122元,負債總額為5,043,703元,公司資產明顯不足清償債務。故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1項、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參照破產法第139條之規定,破產程序主要目的之一,係將破產財團之財產平均分配於各債權人。故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淼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僅積欠第三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營所稅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款,有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8號陳報清算人就任、107年度司司字第100號清算終結卷宗查明。其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即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首揭判例,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