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陳子嫣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王正宏律師被 上訴人 陳芳玟即盧芳玟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法扶律師)
楊聖文律師(法扶律師)黃聖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上訴人明知訴外人乙○○為被上訴人之配偶(被上訴人與乙○○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辦理離婚登記),竟與乙○○至遲自104年8月起為不當交往,逾越男女正常來往分際,並於104年10月5日與乙○○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又上訴人唆使乙○○應於104年12月底前與被上訴人離婚,且要求乙○○簽署承諾書,其上載明兩名未成年子女需由被上訴人扶養,乙○○無需負擔贍養費作為離婚條件,及乙○○未來與上訴人結婚後之上訴人帳戶內金額應維持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額度,供其花用,並應買受2,000萬元內之別墅給上訴人居住,最終導致乙○○與被上訴人婚姻破滅而離婚。上訴人與乙○○之相姦及親密行為,已侵害被上訴人本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精神遭受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上訴人則略以:上訴人否認與乙○○有相姦及其他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且行車紀錄器側錄之對話,僅能證明上訴人與乙○○談論關於性之議題,無法證明當晚上訴人與乙○○有性交行為。又乙○○所撰寫之自白書,動機多端,可能出於安撫被上訴人之目的,不能僅憑該自白書遽認上訴人與乙○○有發生性交行為。至於承諾書,係乙○○要求上訴人依其所述而撰擬,並由乙○○在該承諾書簽名,目的係用予取信上訴人,並非上訴人出於破壞被上訴人之婚姻目的所簽立,且上訴人並無唆使乙○○須於104年12月月底前與被上訴人離婚,而是乙○○自行承諾上訴人,此觀Line對話紀錄表示「我會靜靜等著你處理完婚姻的事」、「那12月31日離婚後再談吧」至明,故上訴人非在知悉乙○○有配偶之情形下,仍故意破壞被上訴人之婚姻而與乙○○交往。此外,縱認上訴人有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然上訴人係受乙○○欺瞞始接受其追求並投入感情,嗣後知悉乙○○有配偶後,因乙○○承諾會與被上訴人離婚,並與上訴人成為夫妻,方等待乙○○與被上訴人結束婚姻關係,是上訴人係處於被動、可歸責程度較小之一方,另乙○○向上訴人借貸金錢未清償,上訴人亦受有損害,故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40萬元,應屬過高,上訴人目前無經濟能力負擔,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三、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及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㈠不爭執之事項:
1.被上訴人與訴外人乙○○於99年9月9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於104年12月10日辦理離婚登記,並約定2名子女由被上訴人行使權利義務,乙○○無需負擔贍養費等條件。
2.被上訴人提出之原證1承諾書,內容如本院106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401號卷第7頁所示,其中除「乙○○8/28」係乙○○所親簽外,其餘內容均為上訴人所書寫。
3.被上訴人提出之原證3,內容如調字卷第12頁所示,係乙○○與上訴人間利用手機傳送之訊息。
4.乙○○於105年3月20日手寫如原證5所示之自白書,內容如調字卷第14頁所示。
5.上訴人於104年10月5日搭乘乙○○駕駛之車輛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被上訴人提出之原證2光碟片係該日乙○○駕駛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所側錄之檔案,內容如調字卷第
8、9頁所示(錄音譯文內以括號所記載之文字係被上訴人所加註)(有關上訴人於協議簡化爭點後,爭執其未與乙○○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並請求撤銷「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之不爭執事項,於法不合,詳如後述
五、㈠、1之論述)。
6.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及乙○○妨害婚姻及家庭為由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5年度偵字第1127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本件被上訴人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154號命令發回就相姦罪嫌部分續行偵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後仍以107年度偵調續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詳如原審卷第61至63頁及本院卷第107至110頁所示。
㈡爭執事項:
1.上訴人是否於被上訴人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乙○○間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或親密行為?上訴人於104年10月5日搭乘乙○○駕駛之車輛一同進入汽車旅館,是否發生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如上訴人與乙○○間有不正常往來行為,其於行為時是否知悉乙○○已有婚姻關係?
2.如上訴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則被上訴人請求並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40萬元精神慰撫金,是否適當?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是否於被上訴人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乙○○
間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或親密行為?上訴人於104年10月5日搭乘乙○○駕駛之車輛一同進入汽車旅館,是否發生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如上訴人與乙○○間有不正常往來行為,其於行為時是否知悉乙○○已有婚姻關係?
1.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1項第3款或前項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整理協議之「不爭執事項」,既係在受命法官前積極而明確的表示不爭執,性質上應屬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所規定之自認,倘當事人能「證明」其所「不爭執之事項」與事實不符,為發現真實,仍得適用同條第3項之規定,許其撤銷與該事實不符之不爭執事項,而可不受其拘束,始符公平原則,此與同法第270條之1第3項但書係專指協議爭點之情形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受命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於準備程序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其中「不爭執事項」之內容,應為兩造當事人同意而臚列之事實,性質上即屬同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之自認,苟當事人於協議整理「後」,方予爭執其中某不爭執事項與事實不符,此時則為自認之撤銷,依同法第279條第3項:「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始得撤銷。」之規定,除非他造當事人同意,否則應由自認人(即爭執者)「舉證證明」整理之不爭執事項與客觀事實有所不符之情形,而非以否認即生撤銷之效力。經查:
⑴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104年10月5日與乙○○發生性行
為,惟不爭執當晚與乙○○開車一同前往汽車旅館,及在車上有與乙○○如被上訴人起訴狀所檢附之對話譯文內容(原審卷第48頁,原審判決三、㈡、2參照),且其於上訴準備程序(108年4月24日)受命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時,同意不爭執事項第5點載明:「上訴人於104年10月5日搭乘乙○○駕駛之車輛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等語,此亦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6、117頁),則依前揭法條規定,上開整理之不爭執事項內容,即因上訴人、被上訴人同意臚列而生自認之效果,上訴人於協議整理「後」始予爭執未於該日與乙○○「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自應提出證據證明此與客觀事實有所不符之情形,方生撤銷之結果。
⑵上訴人固於「108年8月2日」提出民事準備㈡狀表示,行車
紀錄器錄影內容未見上訴人與乙○○一同進入汽車旅館之畫面,並於108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行車紀錄器內容於刑事偵查及本件原審審理時並未進行勘驗,始未爭執而請求排除不爭執事項第5點「上訴人於104年10月5日搭乘乙○○駕駛之車輛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等文字(本院卷第215、223頁)。惟查,本件所涉事實經被上訴人向臺南地檢署提起妨害家庭等刑事告訴後,承辦檢察事務官曾於105年4月25日偵查庭「當庭勘驗」本件被上訴人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影音檔內容,上訴人亦分別於「105年12月22日」、「107年8月6日」偵查庭經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詢、訊問後,均自承當天(即行車紀錄器側錄之「104年10月5日」)確實有與乙○○進入汽車旅館內一語明確(參105年度交查字第592號卷第16頁、105年度交查字第1773號卷第10頁及其反面、107年度調偵續字第12號卷第18頁及其反面),由此可見上訴人爭執該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未經勘驗乙節,容有所誤,且其於本件原審、上訴準備程序中,甚於本院勘驗錄影檔案時,均未爭執於「104年10月5日」與乙○○一同乘車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之事實,卻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前突生上開爭執,略以數語否認,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謂與事實不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難認已生自認後撤銷之效力,是本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整理之不爭執事項第5點:「上訴人於104年10月5日搭乘乙○○駕駛之車輛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之內容,仍應列入兩造不爭執事實之範圍內,合先敘明之。
2.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第三人與夫妻任一方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夫妻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應認已侵害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自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上訴人與乙○○於99年9月9日登記結婚,於104年12月10日登記離婚,有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5頁),而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上訴人至遲於104年8月起即與乙○○為不當交往,並於「104年10月5日」一同進入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此據其提出乙○○與上訴人手寫之承諾書、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譯文、2人手機傳訊內容、親密照片及乙○○手寫自白書為證(本院106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401號卷第7至14頁)。
上訴人雖不否認承諾書中除乙○○簽名外,其餘內容係其所書寫,惟仍爭執其於104年10月5日進入汽車旅館內並未與乙○○發生性行為,且受乙○○欺瞞始接受追求投入感情,嗣後方知悉乙○○有配偶等語為辯。經查:
⑴觀諸被上訴人提出之承諾書(上開調字卷第7頁),上訴人
所書寫之內容載明:「我乙○○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底之前,與妻子盧芳玟(即本件被上訴人)辦離婚(協同離婚),2個小孩……歸屬盧芳玟撫養,不需負贍養費,小孩不需撫養……本人(即乙○○)真心誠意地想娶甲○○為妻,並真心對待…帳戶給甲○○每個月保持50萬元,花完再補。另再買1棟2,000萬以內的透天別墅(用現金不貸款)以『甲○○』作房屋持有權者…」等語綦詳,並經乙○○親簽姓名、蓋印指紋及署明「8/28」(即104年8月28日),由此可見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至遲於「104年8月28日」即已知悉乙○○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仍與乙○○交往之事實,即非無憑,堪認可採。雖上訴人抗辯該承諾書內容係乙○○口述而由其書寫,文字用語非出於己意云云,然不論該內容為何人之意思,仍不解免上訴人於斯時應已知悉乙○○已婚身分之事實,且文字內容乙○○係承諾於104年12月底前與被上訴人離婚,及提供一定之金額、不動產與上訴人並與之結婚,顯然已觸及並破壞被上訴人與乙○○婚姻關係中互負扶養及維持忠誠之核心範圍,要非普通朋友情誼間所為之承諾,應已逾越結交朋友之一般社交行為,是上訴人所持之上開理由,洵屬推責之詞,無從憑採。
⑵查被上訴人提出行車紀錄器側錄之車內對話檔案,經本院勘
驗部分光碟內容如附表1、2、3所示(其中女聲發話者為本件上訴人,男聲發話者為乙○○,全部譯文內容可參本院卷第139至158頁),其中上訴人與乙○○對話:「上訴人:我那個快來了;乙○○:真的喔,剛剛有噴一點血,是不是?;上訴人:你要趕快把握機會喔!;乙○○:不用把握啦,來日方長…」、「上訴人:可是我不知男生要什麼服務;乙○○:對啊,不用;上訴人:那你覺得我有沒有什麼地方需要『幫你服務』;乙○○:不用,我……阿我們一定是『夫妻』的,你麥擱廢話了啦(臺語)…上訴人:『老公』我今天這邊好痠喔;乙○○:哎呀,等一下幫你按摩好了啦。靠夭啦,不要『做愛』了啦;上訴人:要啦,我要『做愛』;乙○○:今天幫你按摩就好啦,明天再『做愛』啦,好不好?…上訴人:明天可能是來了喔;乙○○:來了,一樣照做啊,不然咧;上訴人:第1天我不行喔,第1天我會很痛;…上訴人:等一下你要給我試用你的『雞雞』…,試用你的;乙○○:對;上訴人:我會讓你摸手勾心;乙○○:都很舒服啦,看到你就舒服啦。」、「上訴人:哎,今天這種男人特別男人味;乙○○:我都不洗澡就有味道了啦;上訴人:你都不用沐浴乳,我都聞的出來喔,我以後要幫你每天『洗澡』;…上訴人:你上次幫人家『洗澡』,你覺的你會舒服麼?乙○○:不會舒服啦,我覺得很怪,我自己洗就好了…上訴人:那我想服侍你,可不可以啊?乙○○:可以啊,你高興就好了。」等語,可見2人不僅以「老公」、「夫妻」親密稱呼互稱,言語間更有明顯情詞挑逗及涉及性器官(「雞雞」)、身體接觸之「做愛」字眼,顯非普通朋友間日常閒聊應有之對話內容,應已逾越朋友交往分際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至明,上訴人爭執其與乙○○之上開對話僅係友人間之單純聊天云云,實屬狡飾推諉之辯,不足採信。
⑶承上,上訴人係於「104年10月5日」搭乘乙○○駕駛之車輛
一同進入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2人間之對話內容,依上所述,不僅有情詞挑逗,更有上訴人表示「我要做愛」、「幫人家洗澡」之溢愛言語,且行車紀錄器側錄之檔案,其中第1、2個檔案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5/10/05」晚間9時多,另第3個檔案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5/10/06」凌晨12時多,兩者時間已相隔2個多小時,而乙○○於「105年4月25日」、「106年9月29日」至臺南地檢署分別接受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詢、訊問後,亦皆表示該日進入汽車旅館有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一語明確(105年度交查字第592號卷第16頁反面、106年度偵續字第177號卷第34頁);因該刑事案件乙○○係以通姦之被告身分而應訊(詢),上開陳述就其被訴行為顯然有不利之結果,應無刻意承認此一行為而自陷囹圄及構陷本件上訴人之必要,可見上訴人於104年10月5日與乙○○一同進入汽車旅館,並非如上訴人所抗辯僅為單純付費休息之情形,是依上開證據,及參酌上訴人與乙○○之LINE通訊內容,上訴人稱呼乙○○為「老公」,並自稱為「老婆」、乙○○書寫之自白書其上表示:「…對於民國104年8月起至104年12月10日這段期間,因為與第三者甲○○發生了『性關係』,產生了錯誤的婚外情…」等語(上開調字卷第12、14頁)綜合判斷,應已達一般經驗法則上具備優勢證據之合理蓋然性,使本院堪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乙○○於該日至汽車旅館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尚非一己推測之詞,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乙○○至遲於104年8月間至104年12月期間,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行為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情節重大,已破壞其與乙○○間夫妻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而侵害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所為之主張,於法即非無據。從而,上訴人至遲應於「104年8月28日」即已知悉乙○○與被上訴人間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仍與乙○○為上開行為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即屬有憑,應予准許。
⑷至被上訴人以本件上訴人及乙○○為被告,具狀向臺南地檢
署提起之妨害家庭刑事告訴,雖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7年度調偵續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院卷第107至110頁),惟因刑事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該事實,及其所聲明之證據,仍應自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對被告有罪之舉證責任,應達到無合理可疑之程度,此與民事訴訟程序並不相同,於民事事件上,證據之證明力如屬更為可信者,即足以使審理事實之人對於爭執之事實認定其存在,而達到蓋然心證之證據優勢結果,並為勝敗之認定,不因無直接證據即概予否定,是本件訴訟事實自應綜合全部證據資料而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予以認定,並不受上開刑事偵查結果之影響,附此敘明之。
㈡如上訴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則被上訴人請求並經原
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4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是否適當?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前揭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2.查上訴人明知乙○○於104年8月至同年12月10日期間與被上訴人間有婚姻關係存續,仍與乙○○為前揭逾越普通朋友之不正常往來行為,已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被上訴人主張其因此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屬當然,是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於法核屬有據。本院審酌上訴人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目前為一般公司職員,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2筆及股票投資1筆;另被上訴人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婚禮顧問公司彩妝造型工作,按件計酬,每月收入約2至3萬,現租房與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名下無不動產、股票等情,業據兩造於原審自承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參原審卷第91頁及證件存置袋內之明細表),及斟酌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與乙○○上開逾矩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家庭關係已難圓滿,並負擔2幼子扶養重責,精神壓力加諸之痛苦甚鉅、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態樣、兩造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40萬元為適當,原審同此認定上訴人應給付上開金額之精神慰撫金與被上訴人,應屬合理公允,逾該金額之請求,即非有據。至上訴人抗辯上開逾矩行為,其係處於被動、可歸責程度較小之一方,乙○○亦向其借貸金錢未清償而受有損害乙節,係其與乙○○間感情糾紛及信任關係所為之借貸問題,並非精神慰撫金應審酌之條件,自不因此而減輕其行為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所造成之精神痛苦責任,是上訴人以上開理由請求減輕賠償精神慰撫金,悉屬無憑。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未定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是其併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15日起(送達證書參上開調字卷第22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亦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40萬元,及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上開金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尚屬公允而適當,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故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許育菱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1】(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15/10/05 21:09:29」至「20
15/10/05 21:09:42」,檔案播放時間為00:02:18至0
0:02:28,以下均以檔案播放時間予以記載)┌─────────┬────────────────────┐│時間 │影片中對話內容 │├─────────┼────────────────────┤│00:02:18-00:02:19 │女:我那個快來了內。 │├─────────┼────────────────────┤│00:02:19-00:02:21 │男:真的喔,剛剛有噴一點血了,是不是? │├─────────┼────────────────────┤│00:02:21-00:02:23 │女:一點點拉! ││ │男:喔這樣子喔! │├─────────┼────────────────────┤│00:02:24-00:02:25 │女:你要趕快把握機會喔! │├─────────┼────────────────────┤│00:02:26-00:02:28 │男:不用把握拉,來日方長,我會…(語焉不││ │ 詳) │└─────────┴────────────────────┘【附表2】(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15/10/0521:18:48」至「2015/10/05 21:23:02」,檔案播放時間00:01:35至00:
05:48)┌─────────┬────────────────────┐│時間 │影片中對話內容 │├─────────┼────────────────────┤│00:01:35-00:01:37 │女:哎,我問你上次用的還滿不錯的耶,你也││ │ 滿厲害的。 │├─────────┼────────────────────┤│00:01:38-00:01:39 │男:真的,呵呵。 │├─────────┼────────────────────┤│00:01:39-00:01:43 │女:你不會累嗎?,那就下次我幫你服務阿。 │├─────────┼────────────────────┤│00:01:43-00:01:44 │男:不用。 │├─────────┼────────────────────┤│00:01:44-00:01:45 │女:可是我不知道男生要什麼服務。 │├─────────┼────────────────────┤│00:01:45-00:01:46 │男:對阿,不用。 │├─────────┼────────────────────┤│00:01:47-00:01:49 │女:那你覺得我有沒有什麼地方需要幫你服務││ │ 。 │├─────────┼────────────────────┤│00:01:49-00:01:51 │男:不用,我…(語焉不詳)。 │├─────────┼────────────────────┤│00:01:52-00:02:13 │略。 │├─────────┼────────────────────┤│00:02:14-00:02:16 │男:阿我們一定是夫妻的,你麥擱廢話了拉。│├─────────┼────────────────────┤│00:02:17-00:02:16 │略。 │├─────────┼────────────────────┤│00:03:13-00:03:15 │女:老公我今天這邊好痠喔。 │├─────────┼────────────────────┤│00:03:16-00:03:18 │男:哎呀,等一下幫你按摩好了拉。靠夭拉,││ │ 不要做愛了拉。 │├─────────┼────────────────────┤│00:03:19-00:03:21 │女:要拉,我要做愛。 │├─────────┼────────────────────┤│00:03:22-00:03:24 │男:今天幫你按摩就好啦,明天再做愛拉,好││ │ 不好? │├─────────┼────────────────────┤│00:03:25-00:03:26 │女:明天喔? │├─────────┼────────────────────┤│00:03:26-00:03:26 │男:嘿阿。 │├─────────┼────────────────────┤│00:03:26-00:03:27 │女:明天可能是來了喔。 │├─────────┼────────────────────┤│00:03:27-00:03:29 │男:來了,一樣照做啊,不然咧。 │├─────────┼────────────────────┤│00:03:30-00:03:34 │女:第一天我不行喔。第一天我會很痛。 │├─────────┼────────────────────┤│00:03:32-00:03:37 │男:怎麼可能那麼…你身體那麼不正常,怎麼││ │ 會這種..這種東西來的那麼正常。 │├─────────┼────────────────────┤│00:03:38-00:05:34 │略。 │├─────────┼────────────────────┤│00:05:35-00:05:38 │女:等一下你要給我試用你的雞雞*,試用你 ││ │ 的。 │├─────────┼────────────────────┤│00:05:38-00:05:39 │男:對。 │├─────────┼────────────────────┤│00:05:44-00:05:45 │女:我會讓你摸手勾心。 │├─────────┼────────────────────┤│00:05:46-00:05:48 │男:都很舒服拉,看到你就舒服拉。 │└─────────┴────────────────────┘【附表3】(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15/10/0600:01:44」至「201
5/10/06 00:02:24」,檔案播放時間00:04:25至00:0
5:05)┌─────────┬────────────────────┐│時間 │影片中對話內容 │├─────────┼────────────────────┤│00:04:25-00:04:28 │女:哎,今天這種男人特別男人味。 │├─────────┼────────────────────┤│00:04:31-00:04:33 │男:我都不洗澡就有味道了拉。 │├─────────┼────────────────────┤│00:04:34-00:4:42 │女:你都不用沐浴乳,我都聞的出來喔,我以││ │ 後要幫你每天洗澡。 ││ │男:不用啦。 │├─────────┼────────────────────┤│00:04:43-00:04:45 │女:你上次幫人家洗澡,你覺得你會舒服麼? │├─────────┼────────────────────┤│00:04:46-00:04:49 │男:不會舒服啦,我覺得很怪,我自己洗就好││ │ 了。 │├─────────┼────────────────────┤│00:04:49-00:04:53 │女:你很怪耶,你不會覺得這是一個很貼心的││ │ 感覺。 │├─────────┼────────────────────┤│00:04:53-00:05:00 │男:對阿,是貼心沒有錯,可是,不用這樣子││ │ 讓人家幫我洗澡…(語焉不詳) │├─────────┼────────────────────┤│00:05:00-00:05:02 │女:那我想服侍你,可不可以啊? │├─────────┼────────────────────┤│00:05:02-00:05:05 │男:可以啊,你高興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