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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 告 蘇其全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應以書狀詳細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合法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程式不合法,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