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 黃子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089 元(50,089元+405,000 元+47,000元+20,000元+180,000 元+1,000,000 元+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