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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被 上訴人 黃子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