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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2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711號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即黃振堂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黃振堂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振堂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振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又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主張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核算,惟依前開作業要點所示,已明訂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上開標準無從拘束法院,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振堂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現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拍賣執行中(即96年度綜所稅職特專字第29232號),爰依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催第14號公示催告裁定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黃振堂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清查被繼承人財產、收受強執執行事件文書,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理事項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又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不受聲明之拘束,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

裁判日期: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