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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3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180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蘇再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秦聲泉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唐思源所遺留臺南市○○區○○段960、966、975、981、982、988、1024、1048地號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秦聲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秦聲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巷○○○弄○○號,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死亡),經並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47號裁定准就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秦聲泉尚遺有臺南市○○區○○段960、966、975、981、982、988、1024、1048地號之不動產,有大陸地區繼承人泰珍珍向本院102年度司聲繼字5號聲明繼承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為公示催告期限,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47號公示催告影本、被繼承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開不動產第一類土地謄本等影本為證,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移交遺產必要之處置,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裁判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