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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3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180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蘇再勝上列當事人間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唐思源」之記載,應更正為「秦聲泉」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