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44號債 權 人 顏紹書債 務 人 陳國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外,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借款本金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共計1,850,000元外,另再請求上開總計金額1,850,000元自民國(下同)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惟上開尚未清償之利息50,000元,並將利息滾入原本,請求再加計自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5%方式計算之利息,其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上述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則於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債權人亦僅得請求以債務人未償本金依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本件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