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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7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1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務 人 陳皇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