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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8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4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全國、楊喬景即楊玉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之事項」、「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詳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之事項「一」、「二」、「三」所示之債權,業已聲請本院核發86年度促字第25237號、86年度促字第25236號、87年度促字第31597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嗣債權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88年度執字第340號給付借款等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前開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88年度執字第340號、86年度促字第25236號、86年度促字第25237號及87年度促字第31597號民事裁判原本查核無誤(原卷宗已銷毀)。本件債權人係就其於取得前開確定支付命令後未獲清償之餘額,重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既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依當時有效之民事訴訟法規定,此確定之支付命令已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不得以同一債權,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債權人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