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97號原 告即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侯新全被 告即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6年8月28
日106年度救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此事件先經本院107年3月27日106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嗣原告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11月15日107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其上訴部分有理由而將第一審判決部分廢棄改判,其餘上訴駁回,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後被告就其第二審敗訴部分亦全部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8年3月6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歷審裁判查核無誤。
㈡原告起訴時係併為財產權上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
資、少領之失業給付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非財產權上請求(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預納裁判費9,800元;非財產權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3,000元,故共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2,800元。而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因其請求全部遭第一審判決駁回,故就前述起訴請求內容全部提起上訴,則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9,200元。上開事項,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取全部訴訟卷宗查證無訛。前述本應由原告預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因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則依歷審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兩造就前述暫免預納之訴訟費用,各應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
㈢依附表所示,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元、第二審
訴訟費用為11元,合計為19元。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財產權上請求部分為9,792元、非財產權上請求部分為3,000元,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財產權上請求部分為14,689元、非財產權上請求部分為4,500元,以上四筆合計為31,981元。則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即應由兩造各依上述合計金額負擔,爰裁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訴訟費用│項 目│ 金 額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審級 │ │(新臺幣)│ │├────┼───┼────┼─────────────────┤│第 一 審│裁判費│12,800元│⑴關於財產權上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訴訟費用│ │ │ 為893,312元,應徵訴訟費用9,800元││ │ │ │ 。因請求金額中之892,618元經第二 ││ │ │ │ 審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 │ │ │ 用由被告負擔確定,故被告就此筆訴││ │ │ │ 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為9,792元(計 ││ │ │ │ 算式:9,800元×892,618元/893,312││ │ │ │ 元≒9,7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其餘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並││ │ │ │ 諭知該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 │ │ │ ,故原告就此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 │ 為8元。 ││ │ │ │⑵關於非財產權上請求經第二審判決原││ │ │ │ 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 │ │ │ 負擔確定,故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訴││ │ │ │ 訟費用為3,000元。 │├────┼───┼────┼─────────────────┤│第 二 審│裁判費│19,200元│⑴關於財產權上請求之上訴,其上訴標││訴訟費用│ │ │ 的金額為893,312元,應徵訴訟費用 ││ │ │ │ 14,700元。請求金額中之892,618元 ││ │ │ │ 經第二審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故被告就││ │ │ │ 此筆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為14,689││ │ │ │ 元(計算式:14,700元×892,618元 ││ │ │ │ /893,312元≒14,689元)(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其餘部分經第二審判決上││ │ │ │ 訴駁回並諭知該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 │ │ │ 由原告負擔確定,故原告就上訴駁回││ │ │ │ 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元。 ││ │ │ │⑵關於非財產權上請求經第二審判決原││ │ │ │ 告勝訴並諭知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 │ │ │ 負擔確定,故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訴││ │ │ │ 訟費用為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