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相 對 人 陳鵬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債權人不能前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前述拍賣留置物而優先受償之權利。此觀民法第936條、第893條第1項規定即明。
次按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縱其債權與占有,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亦無不可(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3669號裁判意旨參照)。末按留置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亦得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發生事故,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汽車(下稱系爭汽車)拖吊至聲請人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服務廠,聲請人雖已就系爭汽車之修理估價完畢並報價予相對人,惟相對人遲不表示是否願修理。相對人嗣於103年4月8日取回車上物品,且表示會將系爭車輛拖離服務廠,聲請人並於103年4月17日起多次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皆置之不理,而撥打相對人所留電話,亦無法與相對人取得聯繫。而系爭汽車長期占用聲請人廠區之停車格,依照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所規定之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收費標準,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自103年4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共58個月合計174,000元之保管費,為此聲請拍賣系爭汽車以資受償,並提出估價單、系爭汽車照片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拍賣留置物之聲請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留置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10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編號│留置物名稱│引 擎 號 碼│廠 牌│顏色│數量│單位│車 號│ 出廠年月 │├──┼─────┼─────────┼────┼──┼──┼──┼────┼─────┤│001 │汽車 │JN1TANS50Z0000000 │INFINITI│ 黑 │ 1 │ 輛 │6900-Q7 │2005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