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 請 人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聰哲相 對 人 陳張緣即陳崇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王純花
陳育修即陳崇孝之繼承人陳艷秋即陳崇孝之繼承人許陳艷華即陳崇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被繼承人陳崇孝(民國10
6年3月28日死亡,下稱陳崇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5年4月1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5年3月28日至115年3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為:依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復與陳崇孝、債務人陳王純花(下稱陳王純花)合意變更前述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內容,增加陳王純花所有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為擔保物,並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400,000元,經登記在案。
㈡嗣陳王純花邀同陳崇孝為連帶保證人,於87年1月8日與聲請
人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3,400,000元,借款期間自87年1月8日起至94年1月8日止,依借據後列之分期攤還表所規定日期、金額分期償還,詎陳王純花自90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942,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相對人於陳崇孝死亡後,已就附表所示土地辦畢繼承登記,而依前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陳崇孝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編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 ○○區 ○ ○○段 │640 │97.00 │全部│├──┼───┼────┼────┼──┼────┼──┤│002 │臺南市○ ○○區 ○ ○○段 │641 │106.00 │全部│├──┼───┼────┼────┼──┼────┼──┤│003 │臺南市○ ○○區 ○ ○○段 │642 │176.00 │全部│├──┼───┼────┼────┼──┼────┼──┤│004 │臺南市○ ○○區 ○ ○○段 │645 │220.00 │全部│├──┼───┼────┼────┼──┼────┼──┤│005 │臺南市○ ○○區 ○ ○○段 │646 │205.00 │全部│├──┼───┼────┼────┼──┼────┼──┤│006 │臺南市○ ○○區 ○ ○○段 │647 │150.00 │全部│├──┼───┼────┼────┼──┼────┼──┤│007 │臺南市○ ○○區 ○ ○○段 │648 │48.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