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5號聲 請 人 陳素嫺相 對 人 林旭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本源於民國81年12月12日向第三人葉祐全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2年10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林本源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00,000元,嗣債務人林本源於105年1月8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以繼承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旭彬,又第三人葉祐全於94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為第三人葉祐全之繼承人,於108年11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由辦理抵押權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及本票影本26紙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95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區 ○○○段│233 │1062.00 │6分之1 │├──┼───┼────┼───┼───┼────┼────┤│002 │臺南市○ ○○區 ○○○段│233-2 │53.00 │6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