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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2號聲 請 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相 對 人 豐禾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此觀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留置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亦得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1日將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之汽車,交付聲請人進行維修,修竣後聲請人屢次通知相對人前來取車付款,卻遭相對人一再藉故拖延,積欠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99,155元尚未給付,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並定一個月之期限催告相對人清償後,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估價單、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拍賣留置物之聲請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編號│留置物名稱│廠牌│顏色│數量│單位│車 號 │出廠年月 │排汽量│ 引擎號碼 │├──┼─────┼──┼──┼──┼──┼────┼─────┼───┼─────┤│001 │營業小客車│國瑞│黃 │ 1 │ 輛 │TDH-5067│2018年1月 │1798 │2ZRY456618│└──┴─────┴──┴──┴──┴──┴────┴─────┴───┴─────┘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19-11-29